厦门规定:两年内买房的不算低收入家庭

于昨天(10月1日)起实施的《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明确,两年内购置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多种情形,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家庭两年内购置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但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此外,还有多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厦门市低收入家庭,包括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另外,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也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明确,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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